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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双方跨境农业合作方式探析

发表于:2017-05-20 17:17 作者:admin

■ 隋博文    钦州学院

       庄丽娟    华南农业大学

   摘要:基于利好政策叠加、地缘优势明显、农产品资源丰富等中国推进跨境农业合作的基础和条件,中国—东盟农业互联互通蓬勃发展。本文通过进一步梳理和分析双边跨境农业合作的主要方式,包括推广农业技术与品种的跨境合作方式、拓展农业资源开发的跨境合作方式、兴建农业发展园区的 跨境合作方式,并以此提出了主体拓展、贸易协调、技术应用、风险规避等跨境农业合作方式的转型升级之策。

自1991年中国—东盟成立对话合作机制以来,双边跨境农业合作的内容不断丰富、形式不断创新、成效不断呈现,2016年以“加强农业合作助力互联互通”为主题的中国—东盟农业国际合作展在广西南宁成功举办,农业合作现已成为中国—东盟互联互通优先合作领域。事实上,伴随CAFTA(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成、升级,特别是“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中国—东盟跨境农业合作正在不断向前推进,本文侧重于对双边已初步形成的跨境农业合作方式进行了阐释,炳对其转型升级之路进行了探讨。

一、中国—东盟农业互联互通中跨境农业合作的基础条件

(一)双边是跨境农业合作利好政策叠加

李克强总理在第19次中国—东盟(10+1)领导人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跨境经济、农业和减贫、互联互通等已被确定为中国—东盟优先合作领域。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提出:统筹制定和实施农业对外合作规划;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及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农业投资、贸易、科技、动植物检疫合作。《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积极开展境外农业合作开发;拓展农业国际合作领域,支持开展多双边农业技术合作。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提出:加强农业对外合作,推动农业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贸易规则和国际标准的制定修订,推进农产品认证结果互认工作。

(二)双边是跨境农业合作地缘优势明显

    广西、云南等我国西南民族地区毗邻东盟,山水相连、语言相通、习俗相似,双边开展农业互联互通特别是跨境农业合作具有天然而特殊的地缘优势,这些地区(主要是广西、云南等省区)因此也成为中国—东盟跨境农产品流通贸易、农业产业合作甚至相关人文交流的桥头堡和示范区。以“一带一路”有机衔接重要门户的广西为例,一方面,广西与东盟国家双方农业交流历史悠久。早在两千多年前,伴随古代丝绸之路、海上丝绸之路的开辟,广西农业(农产品)开始走向东南亚、南亚的广袤田野和住民食桌。另一方面,广西面向东盟的立体化交通网络发达、涉农涉外机构和跨境农业设施较为完善,这不仅为跨境农产品流通贸易便利化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设施条件,同时也为双边农业政策交流与机制协调、农业技术合作与能力建设、农业项目投资与风险管控等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和环境。

(三)双边跨境农业合作产品资源丰富

    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和气候特点,为广西、云南等西南民族地区外向型优势特色农业(农产品)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生产条件。以广西为例,优势特色(农业)农产品如杂交水稻、玉米、甘蔗、木薯、油料等农作物种植具有比较优势,热带及亚热带水果品种丰富、营养高、口感好,尤其是豆类、茶叶、天然蜂蜜以及生猪、水牛奶、北部湾海产品等广西优势特色农产品一直深受东盟消费者欢迎;同时,广西作为林业大省,林业用地的面积、蓄积量、采伐量位居全国前列,速丰林、经济林稳居全国首位,目前广西面向东盟的速丰林与木材加工制造业、种苗花卉产业、经济林产业及生态旅游产业等林业产业发展迅猛;此外,当前东盟国家(如越南、泰国、老挝、缅甸、柬埔寨等)农业机械化程度普遍偏低,而广西在包括农机在内的多种农资产品(还如稻种、果苗、化肥、农药等)方面具有一定技术或研发优势,合作前景广阔。

二、中国—东盟农业互联互通中跨境农业合作的主要方式

一)推广农业技术品种的跨境合作方式

近年来,随着中国—东盟农业互联互通向深度和广度拓展,以农业技术技术与品种为内容的跨境农业合作成为广西、云南等西南民族地区农业“走出去”、走向东盟大舞台的基本方式。以广西为例,全区涉农科技企业通过将良种、设备、技术输出至东盟国家,有效提升了其种植业、加工业的转型升级。如2012年广西(木薯研究所)向菲律宾东达沃省提供了20吨木薯良种种茎,并提供海外木薯新品种选育、高产栽培技术培训等一系列跟踪指导服务。2013年广西(农业科学院等单位)又陆续在柬埔寨干丹省、贡布省、磅同省等建立水稻优势新品种32个。2015年广西(万川种业有限公司)在越南合作推广新杂交水稻品种1200吨、玉米500吨、蔬菜200多吨;该公司已经成为广西出口东南亚国家数量最大的种子企业。2016年广西(容县)瑞众、雄飞、新桥等多家农机企业根据越南、柬埔寨和马来西亚等东盟国家农机市场需求,通过与当地企业联合进行技术创新和设备改造,推出多款适合当地耕作和运输要求的小农机(具),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容县累计向东盟国家销售各种微型拖拉机、耕作机和耕整机等农机近万台。此外,广西还通过实施中国(广西)—东盟农作物优良品种试验站、文莱水稻高产栽培示范等一批跨境农业技术合作(试验)项目,支持农业科技“走出去”。与此同时,东盟的农业企业也加大了在广西的品种与技术合作力度,泰国糖业公司、新加坡威尔玛公司等大型企业都与广西合作组建了新的集团公司(东亚糖业集团、防城港大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力争通过“强强联合”做大、做强跨境农业产业。

(二)拓展农业资源开发的跨境合作方式

    拓展包括广西、云南等西南民族地区在内的中国广大农区与东盟国家在农业(自然)资源禀赋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异性,同时得益于“一带一路”战略和跨境农业投资深入东盟,农业资源开发跨境合作逐步成为中国—东盟农业互联互通的主要领域和方式。以广西为例,近年来全区与“一带一路”沿线东盟国家的农业资源开发跨境合作项目及农技人才交流日益频繁,广西明阳生化集团、广西福沃得农业技术国际合作有限公司等一批企业纷纷在越南、柬埔寨等国建立木薯、水稻生产加工基地,在企业发展的同时也带动了东盟国家当地农民的收入增加。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广西赴东盟国家开展跨境农业资源开发合作的企事业单位共计30余家,其中已在商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的11家,东盟国家投资金额累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在投资东盟的国别上,主要集中于越(南)老(挝)柬(埔寨)等3国,投资方向涵盖木薯、甘蔗、茶叶、蔬菜、剑麻的种植加工(主要是初级加工)以及远洋捕鱼等领域。正是一批批广西与东盟农业企业尤其是农业龙头企业的带动,双边贸易取得了可喜成绩,2015年广西—东盟农产品贸易规模突破20.3亿美元;东盟国家在广西投资项目22个,合同外资额7.11亿美元。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在资源、技术等方面具有较强的互补性,广西与东盟国家在种植业、水产养殖、畜牧、农业机械、农产品加工、冷链运输、农业生物技术、海洋捕捞及渔业机具生产、农业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等农业资源开发重点领域仍存在较大的合作空间。

(三)兴建农业发展园区跨境合作方式

    农业拓展园区跨境合作系多边、双方或某一方主导推动建立,旨在发挥“一园多(国或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集聚研发和生产、技术密集、辐射带动”的跨境农业园区之特点,目前已成为中国—东盟跨境农业合作(方式)中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其中:广西—东盟跨境农业合作园区主要有位于百色、南宁等地(建设)的中国—东盟现代农业观光展示园、中国—东盟现代农业科技合作园区、袁隆平东盟农业科技博览园等。以中国—东盟现代农业科技合作园区为例,该园区主要分为农业科技开发利用、农业教育文化和农产品商贸流通等3大板块,以及现代农业高新技术合作研发、双边农业优新品种试验展示、跨境农业教育培训、新型农业休闲观光、农产品流通加工及附属产业关联区、双边农业商务博览及配套服务等6大功能区。该园区主体工程主要包括中国—东盟农业技术联合研发大楼、双边农技研发试验基地、广西水牛奶研发(加工)中心、中国—东盟农业专家生活园、中国水牛品种资源园以及中国—东盟畜禽类优新品种试验展示区等多项重大基础设施,致力打造跨境农业园区合作范例。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2016年中国—东盟(南宁)现代农业园区生产(含种植、加工)的红心火龙果、牛蒡茶、牛蒡酒、野猪肉、蛋黄果、台农一号百香果、台农一号四季蜜芒、马来西亚大杨桃等特色水果和保健食品销售收入达数亿元。

三、中国—东盟农业互联互通中跨境农业合作(方式)的拓展和提升

(一)跨境农业合作(方式)的主体拓展

中国—东盟农业互联互通中跨境农业合作方式的实现主要由某一科研院所、实体企业(或类企业性质组织)“单兵作战”完成,跨境农业合作涉及的主体较为单一、形式较为固定。从跨境农产品供应链的角度看,中国—东盟跨境农业合作(方式)涉及研发、生产(加工)、流通(物流)、销售(贸易)等纵向主体以及政府(农业、商务、质检等)部门、行业协会(如农学会、农业经济学会、国际贸易学会、物流供应链学会)等横向主体,所以跨境农业合作(方式)的主体拓展即为由现行的“单兵作战”式拓展为以科研院所或实体企业为核心的“跨境农产品供应链”式,耦合、协同推进中国—东盟跨境农业合作(方式)发展。以广西为例,可由全区某一农业科学院所或涉农实体企业挂帅,借力在其首府南宁举办的中国—东盟农业国际合作展等平台和机遇,联合双边纵横向主体资源,共同建设面向未来的中国(广西)—东盟跨境农业合作成员主体联盟。

(二)跨境农业合作(方式)的贸易协调

    在中国—东盟农业互联互通实践中,开展跨境农业合作难免会发生关税或非关税壁垒等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情况甚至各种贸易摩擦,而解决的有效办法就是:需要建立相应的双边跨境农业合作和贸易协调机制。因此,为保证持续有效推动中国—东盟农业互联互通进程,有必要建立健全双边跨境农业合作协调(或商洽)机制,整合中国与东盟跨境农业合作(交流)的相关资源,有效选(确)定东盟国家相关合作(政府)部门,畅通双边跨境农业合作渠道,提高合作效率,并加强中国对重点投资(东盟)合作项目和示范基地的支持服务。以广西为例,可由其商务(外贸)、农业等政府部门实施厅际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负责与东盟国家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进行粮食、经济、农技、农机以及援助等事项的接洽及服务,并管控双边贸易分歧与政策协调,引导和指导广西跨境农业合作主体增强竞争意识,稳固甚至进一步拓展东盟市场。

(三)跨境农业合作(方式)的技术应用

    跨境农业合作的技术应用主要体现在农业(农产品)新品种和新技术开发(研发)、农产品精深加工以及“互联网+跨境农业”等3个方面。首先,中国—东盟农业互联互通中跨境农业合作的存续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农业(农产品)新品种和新技术开发(研发)的技术“含金量”,在广西杂交水稻、木薯、水牛奶等种植业和畜牧业以及农机(具)等农业机械行业表现的尤为突出。其次,双边跨境农业合作(方式)生产的农产品大多为初级农产品、初加工农产品,农产品附加值和利润率偏低,农产品精深加工空间巨大、前景广阔,同时也是广西跨境农业合作(方式)转型升级的重点领域和方向。第三,当前包括跨境农业在内的农业发展已进入物联网、电子商务等“互联网+”时代,跨境农业(农产品)品质管控、流程监理、信息共享是“互联网+跨境农业”的核心意涵,广西可充分依托中国—东盟信息港、跨境电商平台等助力“互联网+”跨境农业合作方式创新。

(四)跨境农业合作(方式)的风险规避

    近年来就双边跨境农业合作(方式)运行来看,其风险主要来自投融资风险和知识产权风险等两个方面。投融资风险方面:中国与东盟国家在法律环境、市场环境、技术环境、人才环境、自然环境等诸多方面存在差异或不同,投融资环境存在诸多变数或潜在风险,亟需建立全国性(或广西、云南等省区性)、行业性、输出性跨境农业投资风险引导资金,引导工商资本等其它资金进入中国—东盟跨境农业合作领域,充分发挥涉农银行(含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支农助农功能,合理有效规避中国—东盟跨境农业合作之投融资风险,从而构筑安全、稳定、科学、合理的跨境农业(合作项目)投融资渠道。知识产权方面:中国—东盟农业互联互通特别是跨境农业合作过程中,农(资)产品特别多方甚至多国企事业单位共同开发(研发)的农产品,要善于运用知识产权(专利)条规明晰并实施农产品知识产权(专利)的主体归属、有效认证和合法保护,实现跨境农业合作(方式)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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